第一条 为加强靖江市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,规范其使用行为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、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5号)、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89号)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结合靖江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,是指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,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、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、设备和构配件,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。
第三条 靖江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,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、法规、文件外,应执行本办法。
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(详见附件1)应在完成登记公布后方可使用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(以下简称质监站)负责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工作。
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筑材料登记的企业,须提供下列材料:
一、《靖江市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》(见附件2)。
二、《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》(见附件3)。
三、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及相关生产许可证书等、进口产品需附报关证明。
四、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。
五、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,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。
六、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标准登记证书;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,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。
七、Binance钱包下载生产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例:
1.通过IS9001质量体系认证。
2.使用机械化生产设备生产。
3.采用镀锌钢丝网增强材料,丝径不小于1.0mm。
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的,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;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,可委托分支机构办理或授权代理商办理。以上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份,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。
第六条 质监站在接受登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(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)做出一次性告知,并退回申请资料。
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,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建筑材料进场台帐(附件4),及时收集、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,并进行汇总。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,同时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(附件5)。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,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,检测中发观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于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。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置应建立处置台账(附件6)。
第九条 质监站应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,采取巡查、专项检查、联合执法检查及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、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、抽检力度,相关信息通过有关途径动态公布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,已登记的取消登记,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:
1.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;
2.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;
3.申报资料不真实、弄虚作假的;
4.监督抽检不合格的;
5.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,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;
6.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。
第十一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整改,并可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、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:
1.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;
2.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、整理、汇总的;
3.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、未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及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的;
4.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,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;
5.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,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。
实行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类别
1.墙体材料(砖、砌块等)
2.保温节能材料(墙体、屋面等)
3.商品混凝土
4.预拌砂浆
5.预制管桩、方桩
6.防水材料(卷材、涂料等)
7.混凝土外加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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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类别
1.墙体材料(砖、砌块等)
2.保温节能材料(墙体、屋面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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